2010年12月25日 星期六

中檢請比照北檢起訴周占春,起訴王捷拓洩密罪


(刊於2010/12/25 168周報)
中檢請比照北檢,起訴王捷拓洩密罪      
 作者: 李霖








王捷拓與陳茂益涉嫌洩密的監聽譯文如下:監聽一:臥底發現  目標在和立委、幫派勾結
通話時間:2005年9月14日    11:36
甲:李俊毅 (註:檢察事務官)          乙:蔡竣中( 註:臥底小蔡  )
甲:蔡先生,台中高分檢,我跟你請教一下,張先生( 註:古董張潛逃大陸 )在大陸有電話嗎?
乙:有,我在查通聯記錄,因為我打過我忘記了。我上禮拜有請我公司的人幫我查,查出來就知道了。
甲:他是打你哪一支?這一支嗎?
乙:對,這一支。撥來時沒有號碼啊。他留個號碼教我撥給他,我就用公用電話撥給他,撥給他以後我就忘記了,第二次我就用我們公司手機撥給他,後來那個手機停用,所以我請小姐幫我調通聯記錄就可以知道他的號碼了。
甲:你給我電話我來調就好了。
乙:我已經調了,已經調了一個禮拜多了,還沒寄到。應該很快就會到了。
甲:好,這樣啊!
乙:我昨天跟你講那個喔 ...最近市場上就是 3043 (科風公司,股票上市公司 )  ,所有的人都打電話來問這檔,而且那個姓蔡的那個有,他半年沒跟我聯絡了,突然打電話來跟我問可不可以做 3043,包括我上面寫的,交「余○○」也打來問,差不多那幾個都有來問,還有○○也打來問,他們都集中在這檔股票。他們辦公室處理出貨的事情。之前最早進去的四海幫的鄒興華,鄒興華在洪大哥( 應譯為: 宏達科 )出事以後,不知道還有沒有在裡面,但是我說的那幾個全部都在裡面了。
甲:嗯,3043。
乙:現在那個蔡的,要找法人來接這檔股票。
甲:喔,找我們的目標。
乙:應該不是,這檔找不到,因為最近那些(註: 四大基金白手套 )都沒在動了,不過它有找法人來接這檔股票。
甲:好。
乙:而且他 ...那個有啦,前一日有巨額的轉帳。( 註:股票大量對轉 )
甲:OK!那就麻煩你了。
乙:好。
監聽二:臥底查出事證 Email給查黑中心
通話時間:2005年9月21日 08:58
甲:李俊毅  ( 0422296397 註:台中高分檢電話 )        乙:蔡竣中( 註:臥底小蔡  )
乙:李事務官,這個電話有錄音,所以我簡單講,上次我跟你講的對象,最新的那檔股票四碼代碼你記得嗎?
甲;ㄟ...
乙:3開頭的,我現在MAIL比較新的資料給妳,已經MAIL了,你再看一下,很重要的線索啦。
甲:謝謝。
乙:拜。

王捷拓洩密情節重大超過周占春
  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周占春,因為洩漏一起煙毒案的秘密證人資料,1 2月1 7日遭北檢依過失洩密罪起訴。追溯起在本報的紫色角落專欄,所提起的台中地檢署檢察官王捷拓,洩漏前查黑中心與臥底探員之通訊監聽資料,檢察官王捷拓的情節更為重大。台中檢察體系應比照北檢,主動對王捷拓提起公訴!
  因周占春於98年間核發一件毒品案搜索票,被控未將記載檢舉人身分的文件密封,導致檢舉人筆錄被影印交付嫌犯。而身分遭曝光的秘密證人阿海( 化名 ),則在接受平面媒體報導時,忿忿不平地說,過去一年帶著妻小四處躲藏,老婆因為受不了壓力罹患憂鬱症,曾在路邊割腕自殺,差點家破人亡,他無奈地說,「法官害我,我該找誰討?」
洩露臥底查四大基金貪污,王捷拓傷害全台灣的人民
  而王捷拓在97年初,起訴違反證交法之華豐( 代號2109 )案時,卻將與案情完全無關之監聽資料,「重覆數次」的附於地檢署之偵查卷中。該內容為查黑中心之檢察事務官李俊毅與臥底人員 臥底小蔡 (  蔡竣中   )之數起通聯。其通話內容為:偵查94年潛逃至大陸的古董張的行蹤,此外,尚有臥底小蔡回報偵查幫派、立委運用四大基金出貨科風公司股票的對談。
  以周占春洩密案,區區一煙毒犯盧俊華即對檢舉人阿海造成舉家之生命威脅;何況王捷拓所洩漏案情的嫌犯,卻是一國內最大幫派首領,若嫌犯傾全力追殺,臥底探員恐將無法倖存。
  周占春之洩密,危害所及僅阿海一家人;而王捷拓之洩密,卻影響四大基金貪瀆案之追查,受損害權益之人民何止千萬人。
王捷拓與陳茂益洩密出自故意
  北檢認為周占春與劉麗英書記官是一時疏忽,兩人犯案情節尚屬輕微,請求法院給予緩刑;反觀,王捷拓已將此洩密監聽內容製成公文書並任其在外流傳,台中地檢署敢說 ,此行為是無意或推諉是書記官作業疏失嗎?
  95年8月9日,臥底小蔡因華豐案被傳訊到台中市調查站,調查官陳茂益在訊問過程中,即表現出對臥底小蔡與查黑中心之過往互動清楚掌控,如陳茂益對臥底小蔡說:「你連颱風天都到高檢署找簡文鎮檢察官。」
你跟高檢署的那些事我都知道了!
  97年4月27日,臥底小蔡因得捷案至調查局中機組應訊,王捷拓更對臥底小蔡說:「你跟高檢署的那些事我都知道了!」
  在公務員服務法中,明確規範公務員應守之機密。尤其是對貪污的陳情檢控情節之保密,司法人員更應以高標準檢視。王捷拓與陳茂益除違反刑法第132條之洩密罪外,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7條:「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之資料,而無故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請監察院追查洩密影武者,是否為四大基金貪污勢力
  陳茂益以一調查官的資歷,在長期監控臥底小蔡下,不會不清楚其所洩漏之監聽內容;而王捷拓在全程錄音、影的中機組,更語出驚人的對臥底人員恫嚇。以上實在無法讓人民信服,其非出自故意。王、陳二人背後的動機,恐需監察院深入追查,是否與四大基金弊案之貪瀆勢力,欲消滅犯罪事物、人證有所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