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168理財網 我很喜歡改編改編自《聖經約翰福音八章3—11節》
的第壹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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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者: | 臥底小蔡 | |
時間: | 2010/10/8 上午 11:47:00 |
標題: | 一面監聽『骨董章』、一面跟單炒股票! |
內容: | 誰在監聽「古董張」炒作時,是沒有跟單買股的,誰就可以先拿石頭丟他!
以下改編自《聖經約翰福音八章3—11節》
卡嘻懦國。某情治單位大局長正聚精會神,觀看股市行情中;門外一片喧譁,十幾個探員捉拿一名滿臉鬍渣的中年男子入內。
探員之一對大局長說:「局長,這男人叫『骨董章』是在炒作『糖瘋』股之時,拒捕又躲入密室被抓的。依我們『卡嘻懦國』的法律,這樣的炒股犯應該用石頭打死。你說該把他怎麼樣呢?」
大局長抬起頭來,對他們說:「你們幾個當中,凡是在監聽『骨董章』炒作時,只要是沒有跟單買股的,或沒告訴親朋好友消息的,這個人就有資格拿石頭丟『骨董章』。」於是又趴在桌前,繼續看行情。
「骨董章」也一旁叫說:「對嘛!對嘛!你們的退休金,還要靠我炒股供養哩!」
探員們聽見這話,走出去了大半。
大局長又對剩餘的探員說:「你們之中,凡是偵查『骨董章』炒作中,只要是沒有羨慕他炒股可以賺好多錢的,這個人就有資格拿石頭丟『骨董章』。」
剩下的探員一聽,又從門口一一溜走,只剩兩人,還有那「骨董章」仍然站在當中。
大局長很好奇,對這兩探員說:「你們二位,人格真的高尚到.....可以留下來定「骨董章」的罪嗎?」
兩探員之一答:「不是的,「骨董章」說,大局長您也聽他的話,在『糖瘋』股價一百九十幾元時,進場買了幾手,我們是來帶您去特偵組,跟「骨董章」對質的!」
以上純屬虛構,若有人要對號入座,我小蔡也沒辦法!
證券交易法第155條有關炒作股票的部份,殘缺不合時宜!應該修正或廢除。
在古董張還未被羈押前,我曾看過588的網站中,幾篇他寫的論述與網民投票,有關證券交易法第155條有關炒作股票的部份,應該修正或廢除。但是很可惜,內容只流入煽情的股民情節,亦即炒股有理。未能將必須修正此部殘破且不合時宜的法令的真正學理說出,讓那些不懂股票交易實務的法學者與立法諸公,能體認到有缺陷的證交法第155條,不但易造成法院審訊時誤判,更讓幾位不肖的檢調單位人員,藉偵辦違反證券交易法案的機會斂財。
我將用「基本面」與「技術面」說明為何證券交易法第155條必需修正的原因,此外,我還會提出替代的方案。
「唐鋒」會是另一顆「鳳梨」嗎?
調查員或任何有權偵辦股市炒作的單位,適合偵辦炒股案嗎?
我的答案是:「不適合!」
理由很簡單,調查員在監聽賣槍、販毒的案件時,會想說,真好賺!我也來接個類似生意,賺一票吧?
當然不會,沒有一個調查員會這樣想!
但是,在查炒股案時呢?調查員、檢察官、法官...他們也做了什麼事?
不要說不會,不然「鳳梨案」哪來的?未曝光的「瀆鳳梨」從古自今,有多少顆呢?
查炒股案不同於查內線交易案。查內線交易案,必定在犯罪發生之後;查炒股案,有時是與炒股犯罪時,同時進行。
偵查炒股犯罪的幹員會不會也自己進場跟單呢?這個答案大家心知肚明!至少,我廿年前就當過調查員,我有資格說真話!
偵辦炒股犯罪的人,潛意識中,都不認為這些炒股行為是不道德的;那麼他們何來資格,拿石頭扔那些被稱為「炒股犯」的人呢?
每當監聽中得知某股炒作中,一夥同志奔相走告、熱烈討論:而當偵辦行動發起時,又恨不得藉機放空,博取價差。
網路上信手拈來,從我們最近被台中地檢署分案偵辦貪瀆案的被告王捷拓檢察官所辦過的「華豐(2109)案」中,台中市調查站的陸姓調查員,即為一散播調查站偵辦證交法案動態的平台,他將該站即將發動搜索的上市公司,以簡訊通知其他調查處站的親友,指導進出被偵辦的上市公司股票。
既然,偵辦炒股犯罪的人,潛意識中,都不認為這些炒股行為是不道德的;那麼他們何來資格,拿石頭扔那些被稱為「炒股犯」的人呢?這種法律就有必要檢討其存廢的問題!
往後的續篇中,我將用證交法第155條制訂當時,股市交易制度至今的變革,主力作手新的操盤手法,說明證交法第155條何以非修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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