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30日 星期二

“紫色角落”對上“白色恐怖”的第一與第二次遭遇戰@168周刊54期出刊前夕


( 在168周刊54期出刊前,168雜誌連續收到了兩次律師函,53期並提前下架,讓整個對「四大基金」貪污的聖戰失焦,轉向成“小蔡”與“老王”的對抗!
“小蔡”只好陪“老王”你打打泥巴戰! )

 旭成國際法律事務所  函    
 地址:台中市自由路一段101號12樓之1
電話:(04)22293030
傳真:(04)22252793 

受 文 者:一六八網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翁立民先生
發文日期:99年7月10日
發文字號:99年度旭華法字第07101號
附件:

主旨:為代王捷拓檢察官,函請貴公司於文到二日內,將貴公司所發行之「一六八週刊」第五十二期、第五十三期等涉及誹謗之刊物下架回收、將貴公司網站上署名「蔡漢凱」所發表之「賄賂檢察官王捷拓!」一文刪除,並勿再於貴公司發行之刊物或網站中,刊登任何污衊王捷拓檢察官之不實內容,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本件係受王捷拓檢察官委託辦理。


二、茲據王捷拓先生委稱:「
、基於司法官不語守則,每位司法人員對於所承辦案件之褒貶皆置於起訴書與裁判書供全民檢視,故對於任何批評指教,本人均樂意接受,但若係對個人清廉操守所為之不實誣指,則係本人所無法忍受。
、本人近日發現一六八網站股份有限公司於2010年7月4日所發行之168周刊第52頁以下,刊有蔡漢凱先生之文章,並於第60頁以下載有「《紫色角落》連載計畫」,文中多有「檢察官王捷拓虛構應華案……」、「檢察官王捷拓洩露臥底通聯……」、「……交賄款給檢察官王捷拓……」、「……王捷拓派記者索賄……」、「被縱放的斷點…行賄、王捷拓…」等與事實不符之內容,並已涉及對本人人格嚴重的污衊。另,在一六八網路有限公司之網站中,除呼應上開連載計畫,刊登署名為蔡漢凱先生投稿、影射本人辦案收賄之不實內容;更於網站上公告,擬於2010年7月11日出刊之刊物封面標題刊載「臥底小蔡:股市主力花300萬元賄賂檢察官王捷拓」等子虛烏有之內容。凡此,均已對本人名譽、生活、家人及工作產生嚴重之侵害與負面影響。
、再者,一六八網站股份有限公司所刊載之蔡漢凱先生所撰文章之內容並非事實,此部分可參酌蔡漢凱先生文中所之相關人員,早已遭偵查起訴,並經法院判處罪刑在案(包括蔡漢凱先生及天良公司),甚至有相當多之案件均已確定,此有司法院之公開網站可供查閱,顯見並無任何人遭縱放、未加辦理,甚或陷害,足徵蔡漢凱先生所述內容確非事實,至為明確。
、為此,謹請貴律師代為致函一六八網站股份有限公司,請其深入查明刊物內容之真實性,並採取相關回復、澄清,以維專業出版者應有之道德與責任及本人名譽,切勿呼應、配合有心人士干擾司法、挾怨報復之舉措。畢竟,對司法人員而言,個人之操守與清廉,甚於生命,一六八網站股份有限公司前開在刊物中及網站上未經查證之內容,已造成本人人格受到莫須有之侵害,故請貴律師轉知一六八網站股份有限公司,請其在商業考量之餘,兼顧本人權益,切勿恣意損及本人名譽,並於文到二日內,將含有不實污衊本人名譽之第五十二期及五十三期之刊物下架回收,並勿再於其刊物或網站中,刊登或容任任何污衊本人之不實內容或文章,否則本人只得採取法律途徑,捍衛自身之權益,並請貴律師代為追究其民、刑事責任。」等語。
三、爰代發函如上,請查照惠辦,俾免訟累。

正本受文者:一六八網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翁立民先生
副本受文者:如翊文化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潘進丁

             律  師  陳 國 華


 旭成國際法律事務所  函    
 地址:台中市自由路一段101號12樓之1
電話:(04)22293030
傳真:(04)22252793 

受 文 者:一六八網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翁立民先生
發文日期:99年7月14日
發文字號:99年度旭華法字第07142號
附件:

主旨:為代王捷拓檢察官,就本律師99年7月10日99年度旭華法字第07101號函,補充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本件係受王捷拓檢察官委託辦理。
二、茲據王捷拓先生委稱:「有關一六八網站股份有限公司所刊載之蔡漢凱先生所撰文章之內容並非事實乙節,本人補充說明如次:
(一)、有關一六八網站股份有限公司網站及刊物中所載「俞宗碧」,應係涉及寶島極案件遭檢察官聲請法院羈押獲准,該案並非本人承辦,而係由本署其他檢察官偵辦,且「俞宗碧」於偵查中遭羈押迄起訴時均未停止羈押,其停止羈押之事實係發生於起訴移審至法院之後(亦即其交保係由法院依職權所為),故有關「俞宗碧」之停止羈押並非檢方或本人所得置喙。是以,該公司網站及刊物中所謂本人讓俞宗碧解除境管云云,絕非事實。
(二)、其次,有關一六八網站股份有限公司網站及刊物中所載「協禧案」部分,該案並非本人承辦,且就本人所知,該案所有負責人等被告均經偵查起訴,並經地方法院判決有罪在案,文中影射本人於「協禧案」收受賄款,實屬無稽。
(三)、再者,前揭文中提及「天良公司」案及「應華」公司案,亦均非本人承辦,而與本人無關;且就本人所知,該案相關之負責人等被告於偵查後均遭起訴,並經地方法院判決有罪在案(包括蔡漢凱先生亦遭判處有期徒刑),前揭文中引用遭判刑之被告蔡漢凱影射本人虛構應華案云云,既非事實,亦難憑信。
(四)、綜上所述,一六八網站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前述稍加查證即可知悉之事實,竟疏於查證即刊登蔡漢凱先生前述不實之內容,率予刊登於網站及刊物上,致詆毀本人名譽,實已違法。同時,因本人工作之故,不可能亦無心力隨之起舞、再為無謂之回應,為此,謹請貴律師將上情補充轉知一六八網站股份有限公司,請其基於出版專業倫理詳加查證,以免觸法。」等語。
三、爰代發函如上,請查照並依本律師99年7月10日99年度旭華法字第07101號函意旨、及99年7月12日傳真文稿內容惠辦,俾免訟累。

正本受文者:一六八網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翁立民先生
副本受文者:如翊文化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潘進丁

             律  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