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8日 星期日

取經 陽光的 香港廉政公署 ── 看權貴臉色辦案的台灣廉政署需一面借鏡

文:(168周報駐上海、香港、澳門特派員 周天泰)
貪污越抓 人民越慌
廉政署在端午節前後,接連地辦了兩個大案,遠雄行賄案與台北市新工處收賄案;然而,民眾卻無任何雀躍的情緒,鼓勵廉政官員的話不多,冷嘲熱諷的回應卻此起彼落,連財經界名人謝金河都尖酸的批評:「商人對上政治,就像一隻小螞蟻,隨手就被揉死。」「關了趙藤雄效益非常大……對馬總統有加分效果……我還是老大,誰都不能造次。」
怎成了「貪污越抓,讓人民越沒信心……」這些社會的不信任氛圍,讓人看了不禁胃疼!
看主人臉色抓耗子
曾嚮往香港的廉政公署、新加坡廉政署,我們在2011年終於有專職肅貪的「法務部廉政署」。但是,您可知現在台灣共有多少機構在做抓貪污的工作嗎?除了廉政署與旗下的政風人員,還有調查局廉政處所轄的調查官員、國稅局監察室、關稅局督察室……甚至還有特偵組,編制上至少上五千個人。我們不禁要懷疑,台灣是不是貪污鼠輩嚴重到要養這麼多貓來比賽捉老鼠,然而貓要捉老鼠卻須看主人臉色,於是再多的貓也抓不到大老鼠。

附屬的廉政被批評
這一兩年來,我們被海外媒體所批評的重大廉政缺失是「林益世案」,評論寫著:「台灣也成立了在『法務部』下面設立的專門的肅貪機構廉政署,但是,像前台灣行政部門秘書長林益世的受賄案還是媒體先報導出來的,並不是廉政署發現的。」
以上,真是一語道破最大的問題──廉政署只是附屬在法務部下的機構,充其量就是另一個「調查局廉政處」;於是施壓調查,關說偵辦的黑手就會肆無忌憚地伸入!我們從林益世案的雷大雨小,已可得到印證!
取經香港經驗  ICAC派員聯繫
近幾日遠雄案欲向高層偵辦的傳言沸沸揚揚,還點名是「政務次長級」;但是,我們更憂慮的猜想,假以時日後,遠雄案必像林益世案般的無疾而終!
在日前,65日,一宗號稱「香港史上最大貪污案」已正式開審,香港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被控收受新鴻基地産共2800萬元鉅款。為取經,以吸收新進的廉政經驗,我們特地聯絡香港廉政公署ICAC,隨即得到善意回應,該署指派戚姓專員為《168周報》日後的聯絡人。
提高定罪率  需鍥而不捨
有關台灣的遠雄案,桃園縣長吳志揚為下屬叫屈,指稱是「廉政署兩年養大案!」在香港廉政公署的辦案經驗上,是不是也遇過曠廢時日的問題呢?
為成功的定罪貪污,這是必須的過程。戚專員以廉政公署偵辦的重大貪污案例解釋:
因地產公司承包香港大批公屋嚴重品質不良,懷疑有行賄事件,在著名的「26座公屋案」中,為取得貪污事證,廉政專員查了3,730人與公司,遍及6國筆錄取證,花費22,000工作小時,更無法想像的是從19832000年,總共歷時17年,這是值得去學習的鍥而不捨精神!
急就章不落實  定罪低六成
反觀台灣辦案態度慣用的急就章,正是我們貪污案件定罪率低至六成的最大原因。
看看遠雄案辦得的離離落落,讓趙藤雄多交保了一天,這黃金時光,足以完成所有串證與滅證。報載因廉政署監看到遠雄雇用卡車載著數百箱證物要去銷毀,所以才得以抗告成功重開羈押庭,但此卻顯示在整個搜索行動上的不落實,無法掌握關鍵的證物。
需更大權限  訂財產不明罪
在遠雄案曝光後,涉案的桃園縣副縣長葉世文讓媒體挖出豪宅、小三……種種腐敗的事蹟,讓我們感嘆這竟是一個得獎的「模範公務員」?
值得借鏡的是香港的《防止賄賂條例》中有關於廉政專員追查「不明財產」的調查權,在2008年修法後,伸至適用於「行政長官」。第4及第5條訂明,如行政長官向他人索取或接受利益,以作出或不作出與其行政長官身分有關的作為,或向他人提供協助以促進、簽立或促致合約,則屬違法。第10條規管有關維持高於與其公職收入相稱的生活水準,或控制與其公職收入不相稱的財產。
在該法第12條,「廉政專員的法定職責之一是調查任何可追查的涉嫌或被指稱觸犯《防止賄賂條例》所訂的罪行。」
這樣的法律當靠山,給了執法人員最大的權限,不像台灣的政風單位依附在各機關中,與長官日久生情,最後成了酒肉朋友。
廉政署 請直轄於總統
台灣大多數民眾都認為無論調查局或廉政署都只敢打蒼蠅,所以在遠雄案中,可能在將小咖主嫌葉世文定罪後,受於高層壓力,便會凍結向上追查的機會。而當香港廉政公署戚專員為我們驕傲地解說:「香港廉政公署與其他司法機構並列,直接對香港最高行政長官負責的完全獨立的唯一反貪污機構。」這種一人之下的最高反黑金機關,台灣人民何時才能有幸擁有?


我們還會陸續和澳門廉政公署、新加坡廉政署等建立更多密切的資訊分享管道。